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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尹国权与张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权,张关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尹国权。被告张关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国权与被告张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国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权撤回对被告张关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国权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