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尹国权与张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权,张关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尹国权。被告张关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国权与被告张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国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权撤回对被告张关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国权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