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爱香与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香,方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陈爱香,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方建国,男,1947年出生,汉族。原告陈爱香诉被告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香撤回对被告方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