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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成生与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62号原告江成生,男,5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生鑫,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被告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王清贵,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捷,经理。被告朱小平,男,4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成生与被告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已非该公司办公场所,电话无法接通;被告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无工作人员上班。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到上述二公司并电话联系公司人员,均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员,无法以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鉴定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原告应在七日内预缴公告费用,如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至今原告未预缴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江成生起诉后,未依法预缴案件公告费用,对其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成生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成生负担。审判长葛建清审判员吴义忠人民陪审员张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艾建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