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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海霞申请执行李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李爽,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被执行人李爽,男。被执行人李春江,男。张海霞申请执行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霞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以煤抵债的和解协议,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2014)清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