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平、周娟与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周娟,苏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周平,男。原告周娟,女。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先进,衡阳市南岳区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周娟诉被告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周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周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平、周娟撤回对被告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平、周娟负担。审判员 谭文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