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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平、周娟与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周娟,苏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周平,男。原告周娟,女。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先进,衡阳市南岳区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周娟诉被告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周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周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平、周娟撤回对被告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平、周娟负担。审判员  谭文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