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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宏发与周焰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发,周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发,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周焰林,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申请执行人周宏发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焰林向申请执行人周宏发给付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周焰林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焰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焰林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