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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吴丁荣、吴燕华、张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吴丁荣,吴燕华,张建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1-1号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诉讼代表人:黄建洲,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军,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成员。委托代理人:解璇,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成员。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吴丁荣,职务不详。被告:吴丁荣,男,汉族,1951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吴燕华,女,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建园,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吴丁荣、吴燕华、张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吴丁荣、吴燕华、张建园的银行存款307964496.3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吴丁荣、吴燕华、张建园的银行存款307964496.3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