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军犯受贿罪、王某江犯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王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43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江,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王某江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告人王某江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3、被告人李军犯罪所得20.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军、王某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和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光助理审判员 郑晓勇助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