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外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泰荣产业、盐城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外初字第0002--1号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吴浦路79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群威,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荣产业,(山格洞)。法定代表人金永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跃马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宋敬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荣产业、被告盐城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3623.5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苏州成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