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饶某超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超,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441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苑,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西郊,系被告人的妻子。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凌、代理检察员彭思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细超及其辩护人陈黎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饶某超伙同饶某导、饶某超(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朝天围饶屋老屋内用扑克牌以“宝宝”的方式组织黄秀香、张某华、何某煌等多人参与赌博。该赌档由被告人饶某超和饶某导、饶某超三人提供赌博使用的扑克牌,被告人饶某超主要负责在赌档内放账、抽水,饶某导主要负责赌档日常管理,饶某超负责现场买烟买水、车辆管理。赌档每天有30人左右参赌,参赌人员以每注100元或200元进行投注,每换一次庄家,被告人饶某超等人就可以从庄家手中抽水赢利100元至150元。2015年6月2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档现场查获被告人饶某超及参赌人员黄某香、张某华、何某煌、黄某红、王某珍共6人,查扣赌资人民币8165元,赌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饶某超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具,负责赌档借贷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超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饶某超伙同饶某导、饶某超(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朝天围饶屋老屋内用扑克牌以“宝宝”的方式组织黄某香、张某华、何某煌等多人参与赌博。该赌档由被告人饶某超和饶某导、饶某超三人提供赌博使用的扑克牌,被告人饶某超主要负责在赌档内放账、抽水,饶某导主要负责赌档日常管理,饶某超负责现场买烟买水、车辆管理。赌档每天有30人左右参赌,参赌人员以每注100元或200元进行投注,每换一次庄家,被告人饶某超等人就可以从庄家手中抽水赢利100元至150元。2015年6月2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档现场查获被告人饶某超及参赌人员黄某香、张某华、何某煌、黄某红、王某珍共6人,查扣赌资人民币8165元,赌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饶某超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日,兴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朝天围饶屋老屋赌档现场抓获被告人饶细超,并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2010)兴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饶细超出生于1970年3月6日,犯罪时已成年;于2010年11月5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被刑满释放。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同案人饶某导、饶某超已被上网列逃。4、人口信息情况证实,参赌人员黄某香等11人的身份情况。5、兴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证实,因在朝天围饶屋老屋内开设的赌场里负责放哨的饶某祥、饶某名及被告人饶某超供述借钱给其的“卖菜婆”的身份情况不详,无法找到上述三人。6、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8165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7、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对兴田街道办事处朝天围饶屋老屋赌档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饶某超、黄某香、王某珍、黄某红、张某华、何某煌等6人,查扣赌资人民币8165元、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8、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投案自首证明证实,2015年6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兴田街道办事处朝天围饶屋老屋内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饶某超、黄某香、王某珍、黄某红、张某华、何某煌等六人,随后参赌人员吴某燕、李某红、杨某香、杨某兰、王某洪、曾某茂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在朝天围饶屋老屋参与赌博的事实。公安机关并对参赌人员黄某香、张某华、何某煌、黄某红、王某珍、吴某燕、李某红、杨某香、杨某兰、王某洪、曾某茂11人的赌博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理。9、辨认笔录(1)黄某红辨认出饶志导是该赌档安排工作人员的男子;饶某超是在该赌档负责发牌、买烟、水的男子;饶某超是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并负责抽水的男子。(2)黄某香、何某煌、王某珍、张某华、杨某香、杨某兰辨认出该赌档档主为“拜机甲”即饶志导,辨认出在现场负责放账及抽水的档主(股东)饶某超,辨认出在现场负责管理车辆、买饮料和烟的档主(股东)饶某超。(3)吴某燕辨认出在赌档负责放账的男子是饶某超;辨认出开设赌档的档主“拜机甲”即饶志导。(4)王某洪、曾某茂辨认出开设赌档的叫“拜机甲”即饶志导。二、证人证言:1、黄某香的证言证实,其到朝天围饶屋老屋赌档参与赌博五、六次,该赌档每天从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8时,利用扑克牌以赌“宝宝”的形式进行赌博,有30多人参与赌博,没有固定庄家,参赌人员可以轮流坐庄,起庄时要给档主150元,每天换庄15至20次,抽水约5000元。该赌档是一个绰号叫“拜机甲”的男子、饶某超和另一男子(其能辨认)都有股份,其中饶某超和另一个男子负责现场管理,该男子在现场指挥车辆停放,卖饮料和烟,有时庄家起庄抽水也交给他;饶某超在现场放账,其第一次参赌时跟饶某超借了500元现金用来赌博。据说该赌场是2015年2月份开始提供赌博的。2、张某华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春节后开始到朝天围饶屋老屋赌档参与赌博共五次,其每次到赌博现场均看见有三十多人在老屋天井位置参与赌博。据参与赌博的人说“拜机甲”是赌档老板之一,在赌档现场有人专门进行抽水,庄家换庄就抽100至150元的“水里”,一天至少能抽5000元以上的“水里”。现场有人放哨,也有一个男子在放账(该男子在赌博现场与其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有一个男子帮忙指挥摩托车停放和在现场卖烟和水。3、何某煌的证言证实,位于兴城河背朝天围饶屋的赌档是于2015年春节后开始营业至今,该赌档档主是饶志导、饶某超和饶某超,赌档主要以饶志导为主,但他平时较少在赌档。饶某超在赌档卖饮料、烟,有时会上台发牌,饶某超在赌档里放账。该赌档每天至少有三张台的人参与赌博,庄家轮流坐庄,参赌的庄家下庄后被抽150元“水里钱”,每天可抽5000-6000元。赌档赌博使用的场所和赌具是饶某导、饶某超、饶某超等人提供的。4、黄某红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5年2月开始到朝天围饶屋赌档参与扑克牌赌博活动,每次来到赌档都看见大概有30人围着3张小桌子进行赌博。其不清楚开设赌场人的姓名,但能辨认出他们,每次在赌博现场其都能看见他们。在赌博场所内有庄家、赌博档主、放账、放哨和发扑克牌等工作人员。现场参赌人员轮流坐庄,下庄时给开设赌场的人150元“水钱”,每天现场有10多人轮流坐庄,赌档每天能收到7000多元“水钱”。5、王某珍的证言证实,其从今年春节后开始在朝天围饶屋老屋参与扑克牌赌“宝宝”的活动,共参与了五、六次。据其所知该赌档档主叫“拜机甲”即饶志导,其几次听到赌档赌徒说“大家赌来赌去,钱都聚到老板拜机甲手里了。”饶细超在赌档里看场、放账,有时也坐庄,他有赌档的股份。还有一个叫饶某超的男子在管理赌档、指挥停放摩托车,卖矿泉水和烟,他也有股份。赌博时庄家不固定,起庄时需给赌场工作人员150元“水里钱”,赌档每天能抽五、六千元。赌场上有一个专门装“水里钱”的箱子,庄家不做庄的时候就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150元扔进箱子里,但也有人直接将“水里钱”交给饶细超。赌档的赌具是饶某导、饶某超、饶某超三人提供的。其每次去到该赌档都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6、吴某燕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6月2日到兴城西郊朝天围一老屋利用扑克牌以赌“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档每轮下注100元以上,现场有三十多人参与赌博,没有固定庄家,如换庄就抽100至150元的“水里钱”。据说该赌档开设有一段时间,是绰号叫“拜机甲”的男子开设的。赌场有一男子在现场专门抽水,在参与赌博时有人告诉其在现场可向该男子借钱,其能辨认出该放账的男子。7、李某红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6月2日到朝天围老屋以赌“宝宝”的方式参与赌博。每天有三十多人在该赌档进行赌博,听说该赌档是绰号叫“拜机甲”的男子开设的,赌档有一男子专门抽水,有人放哨,但其不清楚是否有人放账。庄家换庄时要抽100至150元的“水里”。8、杨某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5月20日左右开始共四次到朝天围饶屋参与赌博。每天有30多人在利用扑克牌以赌“宝宝”的形式参与赌博,据其所知该赌档是绰号叫“拜机甲”的男子开设的,其在赌档听到赌博的人说:“大家赌来赌去,钱都聚到老板拜机甲手里了”,他的真实姓名叫饶志导。有一个男子在现场发牌、收取“水里”和放账给赌博的人,他应该有股份。还有一男子管理现场,其到现场参赌时,他都过来说要把摩托车放好,有时他在赌场卖矿泉水和烟,他也有股份。庄家不固定,起庄时就给150元的“水里钱”给赌场工作人员。每天能换庄三十至四十次,一天能抽水5000-6000元。9、杨某兰的证言证实,该赌场系“拜机甲”开设的,现场有人放账、抽水、卖饮料和烟。10、王某洪的证言证实,该赌场系“拜机甲”开设的,现场有人放账、抽水、卖饮料和烟。11、曾某茂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15时左右,其到西郊朝天围一老屋参与赌博,该赌档是绰号叫“拜机甲”的男子开设。听说该赌档从2015年春节过后就开设的,赌场有一男子在现场专门抽“水里”,每次起庄就抽100元或150元。其不清楚赌档还有无其他工作人员、有无人放哨和放账。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饶某超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4月开始在兴田街道办事处西郊朝天围饶屋的一老屋的赌档内利用扑克牌赌“宝宝”,共参与了10多次。该赌档是饶某导开设的,饶某超在赌档里卖烟和水,有时负责发牌,饶某祥和饶某名在赌档负责放哨。参赌人员轮流坐庄,庄家上庄的时候要交150元给饶志导,该赌档每天约有20人参与赌博。2015年6月2日16时30分左右,其在朝天围饶屋赌档内赌博时被公安民警传唤接受调查,跟其一起有传唤的有黄秀香等6人。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现金1210元,没有其他东西。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等,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某超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本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聪审 判 员 黄可兴人民陪审员 梁伟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