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横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横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34号原告: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越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淦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横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永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横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原告广州新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良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柳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