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四平与被上诉人谷小平、原审被告梁承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四平,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小平,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原审被告:梁承民,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上诉人周四平为与被上诉人谷小平、原审被告梁承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周四平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四平自愿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四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1516.5元,由上诉人周四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立新审 判 员 伍文振代理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奕璇校对责任人:伍文振打印责任人:费奕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