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卓啟发、周玉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啟发,周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卓啟发,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周玉堂,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卓啟发与被执行人周玉堂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3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30000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二初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陈桂根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