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三伟与邵战亭、石万仓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三伟,邵战亭,石万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韩三伟,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邵战亭,男,成年,住郏县广天乡白菜庄村。被告石万仓,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韩三伟与被告邵战亭、石万仓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三伟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雪云审 判 员 刘笑月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