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远海与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远海,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董远海。被执行人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田强。申请执行人董远海与被执行人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90元,二倍工资8000元,合计73790元;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37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74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达尔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37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