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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桑顺成与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顺成,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桑顺成,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顺成与被告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顺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桑顺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士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