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桑顺成与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顺成,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桑顺成,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顺成与被告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顺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桑顺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士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