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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196-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海,陈某亮,刘某,陈某鲜,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196-21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鲜,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维园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吴宣丹。申请执行人杨某海、陈某亮、刘某、陈某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四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516-5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零星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重新启动。,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196-2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