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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林中与闫淑荣、张铁英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林中,闫淑荣,张铁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林中,男委托代理人:梁文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淑荣,女委托代理人:张铁英,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英,男上诉人郑林中与被上诉人闫淑荣、张铁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元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朴永胜、审判员张今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淑荣、张铁英一审诉称:2014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家装修房屋(和平区西安街xx号**号)因工人失误把暖气管刨断,致使该单元四楼以下全部被淹,时至中午,一楼2-1-3房间的积水仍有10厘米深,我住在3楼,当时屋里热气腾腾,天棚一部分被水冲到地上,一部分仍挂在上面、床上,地板全部是水,屋内物品全部被泡。事后我多次寻找被告要求解决此事,但从2014年11月21日至今,我仍未见到被告,社区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做调解,但被告执意不要社区调解。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6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林中一审未到庭应诉,但于庭后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我所有的房屋已经空了两个月,漏水的事情发生那天我儿子郑海、儿媳梁文红找了刮大白的想简单装修一下把房子租出去。当天暖气管爆裂,估计是因为年代久远老化导致的,刮大白的工作人员立即给我儿媳打了电话,十多分钟后我儿媳就赶到现场,儿媳到现场后暖气阀门已经关闭,不再漏水,而且刮大白的工作人员也帮我找到了暖气管的修理工,正在修理。随后三楼的邻居也就是原告找到我儿媳要求赔偿,他们一起去了供暖公司,供暖公司说屋内的设施不归他们管,后来发现一楼和二楼也被淹了。儿媳去三楼察看,当时是顶棚和墙面有水印,水是通过墙缝渗入到一楼和二楼的,儿媳还帮助三楼将衣服搬到邻居家,衣服并没有原告所说的淹的那么严重,只是有些水滴,后来原告把这些衣服都放到了他的亲属家。原告家地板也并没有湿,原告所说的顶棚掉下来被告也没有看到。原告的顶棚本来就很破,儿媳看到的时候就只是一半有一半没有。当天晚上儿媳还给一楼和原告拿了2天的住宿费,后来因为一楼的空调和电视被淹受损,我方给一楼拿了500元,二楼没有出去住,也没有管我要钱。考虑到毕竟是因为我家漏水把原告家淹了,但是并没有淹到原告所说的贵重的东西,我同意给原告1,000元,原告所说其他的东西被淹我感觉都是在敲诈我。原审法院认定:闫淑荣、张铁英按份共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xx号(xx)(建筑面积40.90平方米)的房产。被告郑林中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xx号xx号(建筑面积40.81平方米)房产的所有人。2014年11月21日,因被告家暖气管爆裂,水流渗过地面流到原告家中,致原告室内顶棚、墙壁、地板、被褥、包含貂皮大衣在内的部分衣物等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酿成纠纷。庭审中,原告表示不申请评估。上述事实,有照片、视频、房产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郑林中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的相邻关系。被告家中暖气爆裂漏水,自上而下流到原告家中,致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家中顶棚、墙壁、地板、被褥及包含貂皮大衣在内的部分衣物受损,考虑到原告所有房屋已居住多年,且室内设施在漏水发生时已比较老旧,同时考虑原告所受损衣物中包含较贵重物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3,500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淑荣、张铁英经济损失3,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淑荣、张铁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郑林中负担。宣判后,郑林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损失不当,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闫淑荣、张铁英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郑林中提出的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损失不当问题。因郑林中家中暖气爆裂漏水,自上而下流到被上诉人家中,致被上诉人家中部分物品损失,上诉人作为暖气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上诉人的损失情况,因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家中顶棚、墙壁、地板、被褥及包含貂皮大衣在内的部分衣物受损,一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所有房屋已居住多年,且室内设施在漏水发生时已比较老旧,同时考虑被上诉人所受损衣物中包含较贵重物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为3,500元,具有合理性。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林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朴      永      胜审判员 张      今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