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建友与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友,叶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徐建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真亮。被告:叶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彪。原告徐建友与被告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敏丽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友的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被告叶国平的委托代理人徐飞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友诉称,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3月6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68000元,被告并立借条、欠条确认。之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11月25日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8000元,被告方已经收到借款18000元的事实;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叶国平未提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只向原告借款18000元,关于5万元的欠条,被告从来没有签过,被告出具的应该是借条而不是欠条,原告应对欠条的形成及相应依据,加以补正;2、如果欠条成立,对于没有履行的欠条,债务人在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5万元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假如说借条和欠条均成立的话,原告也不能就借条或欠条以同一个法律关系起诉。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国平未提交证据材料。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材料3)。对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被告经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材料2,被告经质证对欠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欠条是债权债务具体双方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或承揽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条证明了借贷关系,欠条证明了欠款关系,借条确定的是欠款,但欠条不一定是借款;对证据材料3,原告经质证无异议,被告经质证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欠条当中,大写的“伍”万元和小写“5”万元均不是被告所写。本院认为,证据材料3系经本院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程序所作,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被告经质证对证据材料2本身无异议,虽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欠条系基于非借贷的其他法律关系形成,且原告在庭审中对借款的交付情况作了合理陈述,故对证据材料2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认欠不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2011年3月6日的欠条由其出具,并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标称时间为“2011年3月6日”的《欠条》上的字迹是叶国平书写。被告叶国平支出鉴定费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友与被告叶国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起的相应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未欠原告50000元,以及假如欠条成立,不能以同一法律关系起诉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平应归还原告徐建友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叶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