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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杨学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杨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4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杨学勇,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被执行人杨学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学勇名下账号为62218819001****6090的存款3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