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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万祥与杨润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祥,杨润山,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五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祥。被执行人杨润山。被执行人杨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五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