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12号原告张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春娜,女,汉族。被告张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