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12号原告张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春娜,女,汉族。被告张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