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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文标与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标,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黄文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信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标诉被告铜陵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黄文标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