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利州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312号申请人:四川大黄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60.00元(本金120000.00元、诉讼费560.00元、执行费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