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毓华与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毓华,谭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09号申请执行人王毓华,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炜,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毓华与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毓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毓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