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9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935-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911575.9元,余款1661529.92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9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毛守群助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