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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甲某诉被告谭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甲某,谭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谭甲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军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乙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甲某诉被告谭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雪飞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