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甲某诉被告谭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甲某,谭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谭甲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军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乙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甲某诉被告谭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雪飞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