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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鹏与被执行人颜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鹏,颜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蔡鹏。被执行人颜杭。蔡鹏与颜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颜杭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蔡鹏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于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颜杭一直未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将颜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划颜杭银行存款500元,并对其两个银行帐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中500元的执行。剩余的9550元(含执行费)待发现颜杭财产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