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通川民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土地。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权利人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并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通川民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