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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云与倪小妹、傅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倪小妹,傅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林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倪小妹,女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傅易男,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云与被告倪小妹、傅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平潭县公安局岚公(经侦)立字(2015)00033号立案告知书:“倪小妹诈骗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倪小妹集资诈骗案进行侦查。特此告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义母义女关系,被告称其投资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21日共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被告倪小妹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认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倪小妹、傅易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查,被告倪小妹与被告傅易男系夫妻关系,被告现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原告林云提起本案诉讼后认为被告倪小妹涉嫌经济犯罪,同时向平潭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2日,平潭县公安局作出岚公(经侦)立字(2015)00033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被告倪小妹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云针对被告倪小妹的借款行为已向平潭县公安局报案,被告倪小妹涉嫌经济犯罪,平潭县公安局已决定对被告倪小妹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被告倪小妹的借款行为涉嫌集资诈骗案,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云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907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爱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旭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