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15号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号9楼。法定代表人:王邦国。被申请人: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一幢604。法定代表人:庄涛。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其合法权益日后得以实现,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93918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5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39186.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