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邝育强与谢秋瑾,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育强,谢秋瑾,谢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2-1号原告邝育强,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兴。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秋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谢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育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7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45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