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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庄杰与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杰,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22号原告庄杰。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郑琪磊,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杰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杰负担。审 判 长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