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海田与梁月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田,梁月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张海田,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月钧,男,汉族,在,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14日原告张海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人民陪审员 周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