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84号原告冉某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付 翦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