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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金铃与彭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胡金铃,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金女,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铃与被告彭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铃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胡金铃负担。审判员徐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