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云飞与被执行人戴晓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云飞,戴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戴云飞,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戴晓南,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戴云飞与被执行人戴晓南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3月12日做出(2015)沙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戴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8100元及利息,执行费77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员刘萍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