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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一初字第03334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