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一初字第03334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