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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世华,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