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晓敏、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韩晓敏,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双富路21-25号城南外口公寓小公寓店面9。法定代表人陈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海恭,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飘海,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敏与被告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晓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晓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敏撤回对被告厦门恒信昌物流有限公司、宜黄县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韩晓敏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长洪佩兰代理审判员施纯在人民陪审员孙亮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吴晓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