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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申泽东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被执行人申泽东(系北碚区歇马镇申东机械厂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止机械零配件加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谯 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