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二担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二担字第7号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乔青,女,汉族。被申请人庄燕玉,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04X。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2年4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庄燕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6万元,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年利率为9.975%,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被申请人庄燕玉以其名下的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原徐城镇)东方一路65号东方花园首层23号之一商铺产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作为被申请人庄燕玉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等的担保。借款期间,借款人庄燕玉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申请人的贷款利息。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按约履行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信贷资产质量。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庄燕玉名下的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一路65号东方花园首层23号之一商铺产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77705.63元,其中本金36万元,利息约17705.63元(该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计至2015年6月20日,以后利息另计);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实现该担保物权的申请费用。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关于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贷款利息欠息清单》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庄燕玉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庄燕玉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庄燕玉只偿还本金6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按约定清偿债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现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对被申请人庄燕玉所有的抵押房地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庄燕玉所有的坐落于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一路65号东方花园首层23号之一商铺产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抵押物变价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6966元,由申请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300元,被申请人庄燕玉负担5666元(申请人已垫付,由被申请人还款时迳退给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秀宏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人民陪审员 吴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