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元丰、郭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元丰,郭庆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9号8幢1号。法定代表人姜同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元丰。被告郭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郑元丰、郭庆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濮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