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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镇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青现、段杰艳等与李兵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现,段杰艳,李兵顺,李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段青现,男。委托代理人段杰艳,女,系段青现女儿。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段杰艳,女。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顺,男。被告李东亮(又名XX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现、段杰艳诉被告李兵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青现、段杰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青现、段杰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现、段杰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泽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