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镇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青现、段杰艳等与李兵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现,段杰艳,李兵顺,李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段青现,男。委托代理人段杰艳,女,系段青现女儿。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段杰艳,女。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顺,男。被告李东亮(又名XX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现、段杰艳诉被告李兵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青现、段杰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青现、段杰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现、段杰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泽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