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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杨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杨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常州市杨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潘家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4310379-9。法定代表人许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达,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杨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600580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厦门智立方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泉州超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杨泰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