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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双与被告乾安县水字镇周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乾安县水字镇周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双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水 字 镇 周 字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王双,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乾安县水字镇周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与被告乾安县水字镇周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