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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大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18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出生1971年9月1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大刚,男,出生1968年2月20日,汉族。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大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