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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王晓晓,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职业不详。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在工作中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对原告恶言恶语,经常在深夜自残自暴,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自结婚后至今未工作,整天沉迷于网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重担全靠原告承担,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份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执。2013年8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主张为结婚给付原告彩礼80000元,如离婚,原告应返还一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没有彩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未予准许后,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主张的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其要求返还彩礼,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