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宇、施雷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宇,施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659号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73-1号6号。法定代表人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海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宇,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施雷,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五峰镇。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宇、施雷联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