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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宋斌、张业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范新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斌,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业凤,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姜皖南,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蔡永远,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宋斌、张业凤、姜皖南、蔡永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2元,减半收取13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